五原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五原县总面积2492平方公里,总人口30万。五原有文字记载2400多年,历史文化源远流长,人杰地灵,英才辈出。秦时五原属九原郡;史载三国名将吕布是五原人;北魏沃野镇(五原县)起义被史学家列为影响中国历史的百件重大历史事件之一;1912年改五原县。1925年冯玉祥在五原誓师起义,响应北伐,为纪念此义举,曾一度改名为“义县”,傅作义“五原抗战”,阻击日寇,更使古郡五原名扬华夏,声震四海。“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只是历史的痕迹。今天的五原已成为历史名县、资源大县,是全国著名的粮、油、糖及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是国家百万只秸秆养羊示范县,油料产量名列全国百强。五原土地肥沃,水草丰美,有可耕地170万亩、待开发土地100万亩。农田渠系成网,每年引黄河水10亿立方米自流灌溉。盛产小麦、葵花、甜菜、籽瓜、优质牧草,已经形成了规模化生产基地。